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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2-03-20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途径,这一途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规则,并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存在与发展由客观需要决定
  在我国与不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都在发展。如美国、英国、菲律宾、墨西哥等国,都早于中国设立了专利侵权救济行政途径,且有强化的趋势。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知识产权执法法》法案。这些做法反映了这些国家发展其经济、科技与文化的需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行政救济途径为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序言中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即财产权),同时,从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各方面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多条规则。该协定明确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含义在于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平等互惠原则打下基础。如将其理解为公权力不保护私权,或不主动保护私权,则不符合现实与法理。因为,该协定是促进各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条约。从现实和法理来看,有形财产权作为私权被侵犯后可以得到行政救济、刑事救济与民事救济,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应依法获得各类侵权救济。
  一般来说,对于有形财产权,只要所有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很容易避免侵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政府部门核准或认可的权利,具有公开性、无形性、可复制性的特点,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且涉案证据难以收集。与有形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对具有主动性、广泛性特点的行政保护有着更大的需求。满足这类需求对促进经济转型与升级、加快科技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换一个角度看,知识产权正是基于政府公信力而到政府部门申请、注册,并向全社会公开,政府应该对这类权利遭到侵权假冒的行为进行监管。否则,受损害最大的不是权利人,而是政府的公信力、全社会激励创新的能力及吸纳投资和就业的能力。
  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做出过一系列重要指示。2011年12月11日,胡锦涛主席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高层论坛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力度,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公平、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2010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专项行动与日常执法相结合,坚持执法工作连续性,不搞“一阵风”。”国务院在有关工作部署中也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根本上来讲,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最终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当前,由于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扩散日益快捷,同时,知识产权侵权更加容易,侵权产品扩散范围更加广泛,侵权手段更加多样,所以,许多国家纷纷从立法上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以多途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符合国际普遍做法
  在英国,根据英国专利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约定同意向英国知识产权局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出请求,该局可就是否构成侵权、损害赔偿及有关开支费用等做出决定。
  在美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禁止包括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方法的产品向美国进口。上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方法中包括了专利侵权。这一机构属行政机构。此外,美国还有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知识产权执法职责。
  许多国家的海关可以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禁令救济,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还可以在商品流通环节追踪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我国香港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人员有数百人,他们在整个香港地区都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职责。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警察部门可以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其刑事救济没有门槛或门槛极低。
  在墨西哥,工业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专利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专利侵权产品,可以查封、扣押这些产品,可以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做出以下决定:对侵权人予以罚款;勒令侵权企业暂时或永久关闭;拘留侵权人至36个小时。当事人不服上述决定的,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如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严重侵害,可以向联邦检察官提出刑事诉讼。联邦检察官在调查中将征询工业产权执法部门的意见。
  在菲律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处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颁布停止专利侵权的禁令,并就损害赔偿作出决定,还有权扣押,没收、处置侵权产品或要求侵权人提供担保,必要时处以行政罚款。
  从多边国际条约来看,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侵权救济程序中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涉及多个条款(Trips第四十一条至第六十一条均为侵权救济条款)。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方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遵循的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与政策,并尽可能使政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行政执法,即具体的行政行为,包括依法裁决和调解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迅速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者的正当利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长远需要。
  当前,我国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不足,“有法难依”、“违法难究”及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也是解决现阶段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方向,从当前和长远来看,都将得到加强和完善。
 
  综上分析,从长远着眼,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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